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院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各院系、各用工部门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处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院外用人单位招录大学生勤工助学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院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实行双向选择。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六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处分;
4.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奢侈浪费等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5.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工作。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年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需在每年9月份在“学工系统-勤工助学”模块填写提交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需求,经学生处审核后,将岗位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接受学生申请,统一组织招聘。勤工助学岗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不低于60%。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在每学年初在“学工系统-勤工助学”模块提交申请,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及《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辅导员及二级院系对学生家庭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预审,学生处根据预审情况和岗位用工要求统一进行岗位适配度审核。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有关部门劳动岗位用工需求信息,负责审核劳动岗位的设置,安排初审通过的学生与用人部门面试与录用,并协调上岗学生与设岗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相关职责。原则上不鼓励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因故不能坚持上岗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申请离岗,由用工部门向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指导、服务和管理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好在岗学生的岗位安全教育、上岗培训、日常管理和考勤、考核,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汇总勤工助学时间,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清单》及《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考核表》,每月28日至次月6日将纸质版报至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由学生处按月统一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薪酬打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学生处应加强对勤工助学的岗位的检查,会同用工单位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需及时进行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考勤与报酬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临时岗位单次上岗时长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统一按实际出勤小时核算工时与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报酬均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固定岗位薪酬统一按每小时12元标准核算,原则上不鼓励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固定岗位单岗每月补助上限300元,对应月度25工时满勤标准,学生月度累计工时最高不超过40工时,多岗工时统一合并核算,补助不重复计发,每月勤工助学补助总额最高封顶480元。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各用工部门须参照学生处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月度考核参考标准》,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严格按月实施考核;薪酬与每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合格者,按每月薪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者,按每月薪酬标准的60%发放。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停发薪酬,由用工部门报学生处备案,予以辞退;学生处将不定期抽查各部门考核执行情况;学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按规定申诉。
勤工助学岗位月度考核参考标准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 |
工作态度(30分) | 责任心强,积极主动 | 10分 |
遵守纪律,服从安排 | 10分 | |
服务意识好,礼貌待人 | 5分 | |
主动承担额外工作或紧急任务 | 5分 | |
工作能力 (30分) | 岗位技能掌握情况 | 10分 |
工作效率与执行力 | 10分 | |
解决问题能力 | 5分 | |
学习与适应能力 | 5分 | |
工作质量 (40分) | 任务完成准确度 | 15分 |
任务完成及时性 | 15分 | |
工作细致程度,避免差错 | 10分 |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2026年8月10日重新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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