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学院助学金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安徽省和宣城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我院学院助学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学院助学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金:
(一)校内资助专项资金;
(二)奖补资金;
(三)社会捐助。
第三章 学院助学金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牵头负责学院助学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学院学生处与各院系共同负责对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学生在享受助学金期间如发生违纪违规、奢侈浪费等行为,立即取消其享受助学金的资格,并停止发放剩余月份的助学金。
第四章 学院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学院助学金资助的对象:
学院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第七条 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生活勤俭,无不良嗜好;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享受学院助学金资助: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
(三)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四)有奢侈浪费和高消费行为者;
(五)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九条 学院助学金分为一、二等,每学年评审一次,一等助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学年800元,二等金额为每人每学年500元,发放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院助学金实行按学年集中申请、分级逐级评审制度。凡符合学院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须于每学年规定时限内,通过“学工平台-助学金”模块线上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申请首先由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资格审核与民主评议,班级评议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所在院系;院系完成复审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要求统一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最终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每学年享受学院助学金的名额及等级分配方案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院系在收到学生的申请材料后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本系分配的名额数进行公平等额评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各院系报送的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及材料后,应根据本管理办法进行认真复查。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及时返回各院系并要求其更换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并重新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查。如各院系重新报送的学生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则视为该系放弃该名额,其名额将由学院另作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查合格的学生名单及时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实行为者,及时复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助学金由财务处负责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作为基本生活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6年8月10日重新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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